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王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黃炎煌台灣銀行斗六分行│103年6月11日│9,290元│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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