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438號聲請人 崔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崔翠美如居住於國外,應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俾明其拋棄繼承之真意(卷內僅有授權代理人之授權書)。
二、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本院兩次通知聲請人繳費,聲請人均未繳納)。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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