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移調字第26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聲請人丙○○
法定代理人乙○○
甲○○相對人丁○○上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63號就本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5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蘇琬能法官林玉蕙書記官張懿昀通譯吳文彥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丙○○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8年7月31日前給付新台幣一萬五千九百八十三元予聲請人。給付方式:相對人於98年7月31日前將上開款項匯至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甲○○之國泰世華銀行板東分行帳戶(戶名:甲○○,帳號:000000000000)內,逾期不履行,債務即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張懿昀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