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李尚誼 被告 黃美椿 被告 黃銘賢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易字第160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潘翠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