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江國明 │花蓮二信建國分│98年2月5日│164,637元│HA0000000│11296││││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