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債務人 黃順政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 法扶 律師)複代理人 王薏瑄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繳8,460元(計算式:43元×20次×〈10+1〉人-1,000元=8,4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