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0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王品智 (原名 王自立 )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陸萬肆仟叁佰玖拾玖元自民國10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而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