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親字第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宣告停止親權之訴,專屬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九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行親權人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二六鄰埤堂五七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潘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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