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交聲再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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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聲再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再字第五七號
再審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右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五三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台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劉壽嵩法官許宗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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