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637號債權人 游義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天裕工程有限公司蘇秋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天裕工程有限公司、蘇秋雲發給支付命令,依法應載明債務人天裕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聲請狀未敘明對其請求權存在之法律依據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天裕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該公司業經命令解散)、確認蘇秋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支票發票人為天裕工程有限公司),若是,並敘明對其請求權存在之法律依據為何及附表所示發票人蘇秋雲之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此項通知已於同月28日寄存於債權人住所地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追分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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