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志明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傅志明於本院審理中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犯行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陳琪媛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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