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7年
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1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