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5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3號原告 陳蘇軒 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陳偉德
王美樺 李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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