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 陳柿憲 相對人宜蘭縣三星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學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2234號強制執行事件,扣押金錢一旦執行,勢必造成聲請人一家人生活困難,業經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在案,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雖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執行,然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裁定駁回,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75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則上開異議之訴既經駁回,聲請人據以聲請停止執行,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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