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附民原告丁○○訴訟代理人周春米律師被告甲○○附民被告丙00000000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松檀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