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77號聲請人致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碧海鄉林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之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1年12月24日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前手出租人)購入租賃物一批,聲請人(即承租人)所有之伯爵大飯店因米勒颱風侵襲,造成空調主機設備、發電機、昇降機、鍋爐熱水設備、發電機、昇降機、鍋爐熱水設備、消防設備等全部損毀,導致聲請人所有之伯爵大飯店無法營運,經聲請人多次請求相對人修繕均未果,聲請人於民國92年11月8日與第三人 潘樹良潘春羽 出資委請第三人億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修繕,經聲請人限期要求清償修繕費用,相對人皆置之不理,為此聲請裁定拍賣留置物,以茲受償。
二、按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又承租人就保管租賃物,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29條第1項、第432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負擔因米勒颱風造成租賃物毀損所生之修繕費用,然聲請人並未釋明兩造間就租賃之修繕費用是否未另作約定,及各該租賃物置放建築物內何以遭致損毀,其就該租賃物之保管方式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復未提出相關資料,予以佐證其留置權之權利存在,尚無從認定上開之債權債務關係已然發生,又果應由相對人負擔修繕費用,其迄今有無抵銷租金等情,亦未為釋明。聲請人聲請拍賣留置物,尚難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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