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被 告 麥克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 謝佳容
被 告 顏美金
謝金 要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中簡字第1699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8年7月17日上午9時17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
易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吳欣叡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
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四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麥克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麥克健康公司
)於民國105年1月20日,邀同被告謝佳容、顏美金、謝金
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800,000元
,約定期限自105年3月30日起至108年3月30日止,利率
依週年利率百分之4.5採固定利率計算,應按月攤繳本息,
如有一期未依約履行者,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凡債務遲延
清償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
利息;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利
息。詎被告麥克健康公司自108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付
本息,該借款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麥克健康公司迄尚
積欠原告171,874元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而
被告謝佳容、顏美金、謝金要為本件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
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
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
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
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
照)。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
本票、授權書、約定書、放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書記官吳欣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