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港小字第13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美芳
被 告 黃奕珊 即 黃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