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金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金字第78號原告 黃采靖
莊端子黃寶蓮 洪金蘭 莊雲色 陳英敏 張涵媗 蕭賜源 洪燄山 林貞吟 葉金娥 吳五珍 林秀松 黃淑秀 郭鳳珠 張美媛 林紅纓 莊水盛 莊水聲林浮治 郭秀錢 李安憶 黃瑞星 賴遠正 鄭文宗 被告 張英傑
張瑛慧 當事人間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蘆竹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鍾雯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