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4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488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6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84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8年11月2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由其同居人即其父收受判決),有送達證書可查,扣除在途期間4日,其上訴期間已於同年11月16日屆滿,被告竟遲至同年11月1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係不得補正之事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簡志瑩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一、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抗告。
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鄭翠芬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