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五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妨害自由等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甲○○因犯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趙功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