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敏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敏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敏換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孟瑜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1款│├───────┼───────────┼───────────┤│犯罪日期│103年8月7日│102年8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935號│103年度撤緩偵字第23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2056號│104年度交簡字第53號││事實審│││││├───┼───────────┼───────────┤││判決│103年8月27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2056號│104年度交簡字第53號││判決│││││├───┼───────────┼───────────┤││判決確│103年9月16日│104年3月24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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