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58號原告 紀力文 被告 羅耀聯
岳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將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紅色區域部分面積10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二層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而依所提之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公告土地現值資料,本件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8,690元【計算式: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10㎡(以實測為準)×111年1月公告現值為106,869元/㎡=1,068,69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將附於原告所有臺中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底一層之1建物頂層天花板管線移除騰空,並將附圖二所示二處直徑各約5公分支孔洞(以實測為準)補滿填平、回復原狀之修護費用為84,000元,此與訴之聲明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二者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且非同時存在,自無主從關係,此部分請求尚非訴請返還房屋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2,690元(計算式:1,068,690元+84,000元=1,152,6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