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40號原告 鍾承翰 被告德記船舶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黃振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29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玟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