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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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鵾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721號、第3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自明。
二、本案被告汪鵾秋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其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裁定停止審判。經查,本院函詢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被告目前病況是否適宜出庭應訊,據覆:被告經診斷為肺癌、膿胸、呼吸衰竭症狀,已手術切除肺葉,膿胸使用抗生素治療,目前趨於穩定,不需長期使用氧氣,惟仍請備用氧氣等語,有該院109年9月4日慈醫文字第1090002561號、9月22日慈醫文字第1090002789號函及所附病情說明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111頁至第113頁、第121頁至第123頁),足認被告已可有條件到庭接受審判,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說明,自應撤銷原停止審判之裁定,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蔡瑞紅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