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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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13號原告 劉玫宜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 律師被告 曲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6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塗銷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而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另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3,045,803元,是供擔保物價額高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經核定為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附表:
┌──┬────────────┬──────┬──────┬────┬────────┐│編號│請求塗銷之標的│抵押權設定│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價額│││(苗栗縣○○鎮○○段)│權利範圍│(元/㎡)│(㎡)││├──┼────────────┼──────┼──────┼────┼────────┤│1.│999地號土地│1302/100000│35,000│3419.8│1,558,403元│├──┼────────────┼──────┼──────┴────┼────────┤│2.│建物門牌:苗栗縣竹南鎮大│1/1│依房屋稅籍證明書,該房│743,700元│││埔里2鄰科專三路31號7樓││屋課稅現值為743,700元││││之3││││├──┼────────────┼──────┼───────────┼────────┤│3.│建物門牌:苗栗縣竹南鎮大│1/1│依房屋稅籍證明書,該房│743,700元│││埔里2鄰科專三路31號10樓││屋課稅現值為743,700元││││之1││││├──┴────────────┴──────┴───────────┼────────┤│合計│3,045,8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