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原告 劉進盛 法定代理人 劉麗美 被告臺灣電力公司台中縣和台中市總統新任 孫運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5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新臺幣(下同)0000000000元之裁判費及補正被告當事人等事項,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業於111年2月7日合法送達予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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