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地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65號原告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忠岳 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360元。
理由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忠岳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萬1,3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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