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 洪江泉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0樓被告 王荐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荐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750元。
理由原告與被告王荐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及補正被告,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