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1號原告 林坤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按對造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含證物),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