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3371號
原 告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兆鎮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逸賢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鈺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3371號
原 告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兆鎮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逸賢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