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五О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肆拾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