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五О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肆拾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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