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8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八一五О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住同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洋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八萬六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
     八千零六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一萬八千零十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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