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原告 鄭卉容 被告 賴俊廷 上列被告賴俊廷因民國105年度上易字第162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