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0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欣哲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紅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32,4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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