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93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麗禎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麗禎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麗禎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凃啟夫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