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複代理人 黃雍晶 律師被告丙○○住高被告甲○○住同被告乙○○住同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攜徵信承辦人員至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百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