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736號
聲請人 王建翔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 魏秀中 與被告 陳芷涵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6月2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聲請費。爰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