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88號聲請人 李伯皇 即財團法人 高天成 教育學術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高天成教育學術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天成教育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天成教育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四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天成教育學術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教育部民國74年5月10日台(74)高字第18426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4年6月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8冊、第15頁第1109號)。因應「財團法人法」之施行,乃修正捐助章程全文計17條,並提請108年10月8日第11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復經教育部109年2月19日臺教社㈢字第1090008445號函同意,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而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高天成教育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其中修正後條文第5條至第14條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第1、16條係將該財團法人遵循之法令明文化;第2、15條係配合財團法人法施行所為之內容修正;第3、4條為條次之變更;第17條則係明訂章程之施行及修正程序,核與相對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就第19條之部分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就此部分所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