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聲達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2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告訴人 江亭萱 告訴被告林聲達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侵入電腦相關設備、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罪嫌,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於民國109年3月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見本院卷第45頁)附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珏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余欣璇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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