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202號上訴人甲○○
巷10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2年度訴字第120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5,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洲富
法官林慧貞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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