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4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4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4652號債權人文心威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總瑩建設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6年10月8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公司之完整名稱(應含公司種類,即其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㈡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此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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