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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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4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欲拍賣不動產之附表、本件最新之土地登記簿第一類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蘇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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