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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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
8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