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92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漢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漢淇於92年06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00,00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92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漢淇│暨自95年3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94│││169528元││28日起│││├──┼────┼─────┼──────┼─────┼───────┤│002│新臺幣│陳漢淇│自民國94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75│││230472元││月2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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