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34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被   告  周秋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5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查,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劉春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