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19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信夫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25日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惟查,被
告已於104年6月1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
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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