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德昕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
丁○○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庭期前儘速陳報下列事項:㈠本件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內容,是否包括如附表所示之已為特定數額之「墊款利
息」?㈡又如原告之請求含前開內容,則原起訴狀訴之聲明是否有當?應否另具狀擴張?㈢有關裁判費之部分,原告是否應就擴張後之訴之聲明,依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即訴訟繫屬日)之匯率計算標準,扣除已經繳納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費用法之相關規定而補繳其餘數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