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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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埔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新東 被告 葛沅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埔交簡字第1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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